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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假冒青涩少年 以网恋之名猥亵11岁女童

发布时间:2015-06-10 16:47:33

五旬男假冒青涩少年 以网恋之名猥亵11岁女童

明明已经年过半百却冒充19岁少年,与11岁女孩展开“网恋”,两人见面后,男子露出狰狞面目,不仅对小女孩实施猥亵行为,还拍下女孩的裸照相要挟,并两次强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这名汤姓男子的行为让人咋舌。事情曝光后,汤某被捕,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汤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旬男子网恋11岁女童

初次见面露出狰狞本色

2013年,1964年出生的汤某通过网上聊天结识了当时只有11岁的被害人孙某,汤某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年龄,谎称自己是一名19岁的少年,与孙某相谈甚欢,并且与孙某谈起了“网恋”。孙某对汤某很是相信,并不曾想到危险正一步步来临。

2013年10月下旬,汤某约孙某见面,两人将见面地点约在了孙某就读的学校门口。汤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来到孙某学校门口,并找借口邀请孙某上车。然而,居心叵测的汤某竟在面包车内强行对孙某实施猥亵,并拍摄孙某隐私部位的照片。因为被拍摄了隐私照片,孙某不敢报案,不料这助长了汤某的“色胆”。

同年12月,汤某先后两次以在网上发布被害人孙某裸照相要挟,两次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期间拍摄大量被害人裸照。孙某屡次受到伤害后,终于选择报案。根据孙某提供的线索,2014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汤某抓获归案。到案后,汤某承认自己猥亵孙某的事实,也对拍摄孙某裸照的行为供认不讳。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被害人的照片,涉事宾馆的信息登记,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工作情况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猥亵儿童的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猥亵儿童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汤某辩解自己没有对被害人孙某实施奸淫。汤某的辩护人也对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猥亵儿童罪无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

否认强奸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汤某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孙某某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兼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不过,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犯猥亵儿童罪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汤某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可对被告人汤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都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医院的检验情况记录所反映的被害人孙某伤情,与被害人孙某陈述的被告人对其实施性侵的情况相吻合。而且,被告人汤某在聊天记录中发给被害人孙某的裸照及威胁言语、宾馆旅客基本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与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汤某对孙某实施了奸淫行为,因此,对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与采纳。

综上判决,被告人汤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希望二审从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严格保护。性侵害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犯罪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和良知,其社会危害重大。对此类犯罪,我国刑法配置了较重的刑罚予以惩处。于是,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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